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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审计厅出台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履行“两个责任”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7-09-20来源:[机关纪委] 

为强化各级组织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意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落实,近日,省审计厅党组出台了《关于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履行“两个责任”的规定》。 

《规定》明确了报告的主要内容,主体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包括领导责任情况、主要任务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4个方面内容;监督责任履行情况报告包括履行协助责任情况、主要任务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履责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4个方面的内容。 

《规定》要求,每年年底前,厅党组及党组书记分别向省委、省纪委报告履行主体责任情况。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党组成员向厅党组报告履行“一岗双责”情况,厅机关纪委向省直机关纪工委报告履行监督责任情况,各党支部(单位)及其负责人向分管厅领导和机关纪委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规定》还对考核评价作出要求,厅党组和机关纪委对提交的书面报告进行审阅、评议,了解掌握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将各党支部(单位)报告工作情况和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范围。(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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